新建经开区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正负面清单

2024-01-02 09:35:38      点击:

一、正面清单

新建经开区干部职工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与企业及其负责人交往中,要全面履行职责,积极担当作为。

1.推动政策落实。认真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提供培训、咨询服务,及时清理废止与新发展理念不相符的政策规定,定期梳理汇总惠企政策,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大力宣贯,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

2.提供高效服务。依法优化政务服务事项和环节流程,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全面实行“一门一窗一网”办理,需要企业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3.推行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和商(协)会制度。鼓励领导干部到所挂点联系的企业和商(协)会调研或现场办公,积极主动听取企业和商(协)会及其负责人的意见和建议,做到企业动向及时获悉、企业诉求及时掌握、企业困难及时了解。统筹促进“两新”组织党建工作规模化建设。

4.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建立“企业家直通车”制度,畅通企业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的渠道,及时受理处置企业举报线索、反映问题和利益诉求。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推动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尽力帮助企业解决实际负担问题。鼓励回应企业要求,依法依规帮助解决企业在项目落地、转型升级、人才资金等方面问题。

5.诚信守法履约践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兑现以会议纪要、批复、文件等书面形式承诺的优惠条件、对赌协议。

6.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制定实施涉企政策和作出涉企重大利益决策前,注重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对因规划调整、政策变更等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帮助企业获取损失补偿。

7.公平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产业政策、要素获取、资金扶持、政府采购等方面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一视同仁,对本地企业和外来投资企业一视同仁,营造公开、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8.助力企业发展。可以参加企业和商(协)会举办的座谈会、年会等各类公开商务活动,以及外出考察调研、双招双引、重要项目签约、重点工程开工、企业上市等助企发展活动。积极组织企业和商(协)会参加旨在推介企业产品、服务的展销会、洽谈会、博览会等经贸交流活动,也可以组织企业和商(协)会相关人员参加政策宣传、人才培训、新技术推广应用等活动。

9.加强政商交流。邀请企业界人士就事关政策规划、企业发展重要工作进行调研和商议活动;邀请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参加我厅等机关单位组织的调研考察以及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活动。

参加或组织上述活动,要严格遵守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相关制度以及会议、食宿、交通等公务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参加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邀请企业参加学习、调研、会商时,可按有关规定安排工作餐;上门服务企业或到企业开展调研等联络联系活动时,要提高工作效率,尽可能在工作时间内完成任务,确因工作误餐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在企业食堂用工作餐,并按照标准交纳餐费;参加企业交流会、年会等活动时,不得有领取礼品、参与抽奖等违规行为;外出考察调研,要按有关规定报备调研方案、路线等情况,按公务出差标准由所在单位报销有关费用,不得向企业、商(协)会转嫁应由所在单位承担的费用支出,不得借机变相公款旅游或接受企业、商(协)会安排的旅游等违规活动。

二、负面清单

新建经开区干部职工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与企业及其负责人交往中,应当以党纪政纪、法律法规为准绳,不越级、不触法、不谋私。

1.不得谋取个人私利。不得向企业及其负责人托办个人事项、承揽企业业务。不得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企业产品或者服务。不得向企业摊派或者报销应当由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的费用,或者将个人消费开支转由企业及其负责人买单。不得违规向企业及其负责人借贷资金,或者变相占用、使用企业汽车、房屋等物品。

2.不得违规获取薪酬。不得违规在企业任职或者挂名、挂证领取薪酬、奖金、津贴,或者以担任顾问、提供中介服务为名向企业及其负责人收取咨询费或者其他好处。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干部,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三年内、其他干部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不得违规安排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到企业担任高级职务或者挂名领薪、兼职取酬。

3.不得违规收受财物。不得收受企业及其负责人赠送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或者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必须在1个月内向组织报告并登记上交。

4.不得违规吃请。不得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提供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度假、娱乐保健等活动安排。

5.不得违规干预经营。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企业项目选定、招投标、工程建设、金融信贷、采购销售等市场经济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或者为企业及其负责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6.不得违规区别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在政策法规制定、政府资金安排、证照颁发审验、招商引资、政府采购、行政执法、职称评定等方面,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戴着有色眼镜”看待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得违规给予特定企业、个体工商户特殊照顾。

7.不得违规增加市场主体负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不得将企业当成下属单位管理、不尊重企业家时间、随意通知开会、调研等。

8.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在监督管理服务中吃拿卡要、人为设置障碍、违规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

9.不得“新官不理旧账”。不准以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责任人更替为由,不履行对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10.不得懒政怠政推诿拖延。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作为、慢作为、懒作为。不得在联系企业过程中只挂名不履职、只联络不服务,对企业反映的问题无动于衷、消极应付。不得片面避嫌,对民营企业家疏远疏离、对民营企业的合理诉求无视漠视、应付了事。

 

 

 

 

2022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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